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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报废详细说明
来源: | 作者:pmoc77ddc | 发布时间: 2018-02-26 | 1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示,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 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 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 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 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1.2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