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较轻的;
(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十一)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较轻的;
(十二)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不改正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