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火灾优先功能
(5) 报警记忆功能
(6)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深化设计后的联动方案,按消防规范逐项试验。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应按规定填写调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