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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
来源: | 作者:成都消防施工资料 | 发布时间: 2020-10-09 | 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二)安装设置

1、一般规定

(1)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2、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1)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2)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三)配置验收

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3、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四)检查与维护

1、一般规定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2、检查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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