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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来源: | 作者:消防验收 | 发布时间: 2023-04-20 | 4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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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文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子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4、综合评定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1总则

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1.2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1.3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1.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 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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