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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成都消防施工资料应进行如下内容编写
来源: | 作者:成都消防施工资料 | 发布时间: 2020-06-18 | 982 次浏览 | 分享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火灾优先功能
    (5) 报警记忆功能
    (6)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深化设计后的联动方案,按消防规范逐项试验。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应按规定填写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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